廣東廣鹽經貿發展有限公司48%股權
項目編號 | G315GD1000242 | |||||||||
轉讓標的名稱 | 廣東廣鹽經貿發展有限公司48%股權 | |||||||||
掛牌價格(萬元) | 0.1 | |||||||||
掛牌期 | 2015-5-19至2015-6-15 | |||||||||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 ||||||||||
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廣東廣鹽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 ||||||||
注冊地(地址) | 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874號204房自編211號 | |||||||||
法定代表人 | 盛捷 | |||||||||
成立時間 | 2004-12-28 | |||||||||
注冊資本 | 人民幣 500 萬元 | |||||||||
經濟類型 | 國有參股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經營規模 | 小型 | |||||||||
組織機構代碼 | 77095733-5 | |||||||||
經營範圍 | 對蝦、魚類養殖和經營(由分公司經營);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投資管理和谘詢;國內貿易(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國家專營專控的商品持有效批準文件經營);日用化工產品研究、開發;批發兼零售工業鹽、鹽療產品;經營二類物理治療及康複設備(有效期至2016年2月27日) | |||||||||
職工人數 | 7人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老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 | 48% | ||||||||
2 | 廣東恒興集團有限公司 | 25% | ||||||||
3 | 唐德榮 | 10% | ||||||||
4 | 黎建強 | 3% | ||||||||
5 | 歐陽堅 | 3% | ||||||||
6 | 丁誌明 | 3% | ||||||||
7 | 葉禦寒 | 3% | ||||||||
8 | 葛士魁 | 3% | ||||||||
9 | 王國林 | 2% | ||||||||
主要財務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年度審計報告 | |||||||||
2014 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淨利潤 | |||||||
28.6452萬元 | -96.1205萬元 | -96.1205萬元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950.7761萬元 | 774.3251萬元 | 176.4509萬元 | ||||||||
審計機構 | 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廣東分所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淨利潤 | |||||||
2015-3-31 | 0萬元 | -5.4037萬元 | -5.4037萬元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月報 | 997.2675萬元 | 791.9715萬元 | 205.296萬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一)根據廣州市華億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書》(穗華億評報字(2014)第010號)顯示: 1、標的企業與曾廣興“索麗苑”項目投資合作糾紛案 標的企業因“索麗苑”項目運作投資時,與廣州市海珠區華洲街龍潭經濟聯合社、廣州市黃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廣州市黃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萬隆公司等三家單位一起與曾廣興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曾廣興出資1500萬元贖回被查封的“索麗苑”項目,換取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解封“索麗苑”項目,並於2006年7月30日前,歸還全部投資1500萬元,同時應支付投資收益600萬元。標的企業等四家單位2007年10月9日至2012年5月21日共償還曾廣興1540萬元款項。曾廣興於2013年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起訴簽署“投資協議書”的標的企業等四家單位,訴求判決標的企業等四家單位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等。根據2014年3月14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777號,判決如下:被告標的企業等四家單位應償還本金186.149萬元及2012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清還日止的利息,截至2013年6月19日止的違約金總額以原告主張的500萬元為限,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負擔。標的企業等三家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於2014年3月24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案件正在調查審理之中,尚未判決。 雖然標的企業在“索麗苑”項目中是與廣州市海珠區華洲街龍潭經濟聯合社、廣州市黃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廣州市黃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萬隆公司等三家單位一起與曾廣興簽訂“投資協議書”,但“索麗苑”項目的債權債務承擔者始終是標的企業,故2013年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決的標的企業等四家單位需支付給曾廣興的逾期還款違約金500萬元,實際上隻由標的企業負擔,評估中對標的企業做了500萬的負債調整。 2、訴廣東一新長城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原告廣州市海珠區華洲街龍潭經濟聯合社、廣州市黃埔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標的企業於2010年8月31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廣東一新長城建築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延誤工期的違約金及賠償金、移交工程施工資料。2006年1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承接“索麗苑”項目工程後續的土建及內水、內電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為170天,從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每遲延一天支付違約金30,00 |